学生社团发展中心简介
淮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发展中心章程(2021版)
一、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 注册登记
(一)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学生社团申请登记成立时,均须按照以上类别中的一类进行申请登记。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省委教育工委、团省委、省学联和学校相关规定;
2.有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4.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学院党委(党总支)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5.有至少1名指导教师;
6.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下列事项;
(1)社团的名称、类别;
(2)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4)社团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5)社团财务管理制度和经费使用原则;
(6)社团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7)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
(8)社团终止的程序;
(9)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二)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向校团委社团管理科提交下列材料:
1.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
2.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
3.社团指导教师确认书;
4.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
5.社团章程草案。
(三) 校团委自收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四)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 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可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五)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1.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2.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3.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4.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5.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6.在同一学校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7.涉及宗教文化的;
8.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9.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10.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11.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12.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六)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七)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留学生成立学生社团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筹负责。
(八)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团委,办公室按年度定期汇报学生社团主要工作,办公室主要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1.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备案及审查;
2.监督、指导学生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3.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4.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和校内有关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在校党委领导下,由团委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三、社团成员和组织建设
(一)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必须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读学生,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社团;
2.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4.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损害成员利益的问题和情况;
社团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2.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二)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
2.审议社团工作报告;
3.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
4.修改社团章程;
5.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
6.讨论社团其他重要事项。
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至少应每学期召开一次,应到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会议时,方可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大会形成的决议必须报校团委批准和备案。
(三)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学生社团应建立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社团团支部不发展团员,不收缴困费,不选举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团支部自然撤销。
(四)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遵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团)长及财务负责人,学生社团的正副会(团)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绞前50%以内。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在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的领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遵选产生。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入党积极分子。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遵选产生,名单报校团委备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或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3.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五) 强化学生社团骨干评价激励。校团委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四、社团管理
(一)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
(二) 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
(三)学生社团集体活动必须指定专人或教师负责,并认真履行备案报告制度,以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学生集体活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坚持“谁组织、谁审批、谁负责”,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原则上,学生社团集体外出活动应由社团指导教师带队。
(四)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均须经校团委同意,必要时须报校党委宣传部批准;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或开展涉外合作、涉外活动项目,须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报校党委批准。
(五)学生社团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 须经业务指导单位、校团委、学工处同意并向校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实施,并接受校党委宣传部管理。刊物印发后每期要向校党委宣传部送阅两份。学生社团创办面向校外的刊物必须经校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六)学生社团要加强新媒体建设,注重培养社团成员的网络文明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校团委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刊物、网站以及新媒体平台作出停止、整改的决定。
(七)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校团委批准。
(八)校团委定期组织对全校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负责校“星级学生社团”年度评选工作,获得校“星级学生社团”荣誉的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由校团委授予“优秀学生社团干部”称号,并对学生社团予以奖励。
(九)校团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要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十)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1.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2.不接受本办法规定的;
3.财务制度混乱;
4.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5.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6.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7.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十一)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团委有权将其解散。
1.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有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3.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4.社团出现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整顿的情形,经校团委质询后仍无故拖杳的;
5.社团连续两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十二)学生社团的变更。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报校团委核准;学生社团的变更在报批后由校团委以公告形式宣布。
(十三)学生社团的注销。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向校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1.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3.社团分立、合并的;
4.社团被责令解散的;
5.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校团委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校团委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办理注销登记;学生社团的注销应当在报批后由校团委以公告形式宣布,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强化领导
(一)校党委把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校团委社团管理科负责做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
(二)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
(三)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对学生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
(四) 学校向校团委划拨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发展。学校支持学生社团网络化管理和信息化平台建设。
(五)学生社团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学生社团经费主要由校团委按照基础建设经费和项目化申报经费两类进行资助。基础经费是为保证各社团运转,依据社团评级结果给予(新批社团认定为B级)的基础性建设经费资助;项目化申报类别分为社团文化节立项项目和社团团建项目两个类别,学生社团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分别申报两个类别项目。所有经费资助均须经指导老师同意,业务指导单位审核,报校团委批准后,按照财务报销制度,予以资助。
(六)各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周。校团委对社团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修改权归淮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九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与原条例不同之处以本条例为准。
校团委
学生社团发展中心
2021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