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煤炭师范学院法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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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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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三月十八日法学会会员大会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法学会的性质、任务及宗旨
第二节 法学会的活动原则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法学会的组织机构及分工
第二节 法学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法学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节 法学会经费的来源及管理
第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法学会的性质、任务及宗旨
第一条 为使广大同学有更多的机会进行第二课堂的学习,接触社会,提高法律修养,设立本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法学会是一个由法律爱好者自发成立、自主管理的学生组织,是联系学生之间、学生与社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并且具有一定的学术性质。
第三条 法学会的任务,是提高广大会员的理论水平及实践经验,提高全校同学的法制观念,服务社会。
第四条 法学会的宗旨,是为广大同学提供一个交流法学的场所,在实践中学法、知法、用法,并配合我院教师共建政法学院。
第二节 法学会的活动原则
第五条 法学会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投票表决。全体成员(包括理事人员),应尽心尽责做好本职工作,端正态度,向全体会员负责。
第六条 理事会实行例会制度,每一个月开一次例会,由全体理事参加,就重要事项进行协商、决定。全体成员应服从决定,开展工作。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法学会的组织机构及分工
第七条 法学会由理事会、各部门负责人及会员组成。
理事会由一名会长,一名会长助理,三名副会长,五人组成。
设外联部、宣传部、策划部、财务部。
第八条 理事会成员及理事人员由民主选举产生,法学会会员由各院系同学自愿报名参加。
第九条 理事会成员定期换届选举,任期为一年;理事人员定期换届选举,任期为一年。
第十条 职责分工:
会长主持本会工作。
副会长分管宣传、联络、组织日常工作,分管财务等工作。
理事人员负责本部门的日产工作。
第二节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参加法学会会员大会,选举理事会成员及理事人员,并享有被选举为以上人员的权利。
参加会员交流,讨论学习经验与教训,取长补短。
及时了解最新的法律动态,增强在学习过程中的方向感。
参加法庭旁听,逐步形成对法律的感性认识。
参加每学期的模拟法庭活动,在活动中掌握具体的法律实务。
参加法学会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应积极履行以下义务:
积极参加并配合法学会的各项工作。
为法学会的发展献计献策。
第三节 章程的修改
第十三条 法学会理事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可提出章程修正案。
第十四条 章程的修改由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四节 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十五条 法学会全体成员共同承担组织、宣传、开展活动所需必要费用,会费为10元/学年。
第十六条 会长助理分管财务,并负责在会员大会上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工作积极、表现突出者予以奖励;对怠于活动、无纪律者予以必要的批评,情节严重者,由理事会决定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二零零二年三月十八日起施行。